离婚分财产起争执将房屋点燃
被告人曾活龙因与妻子感情不合约定办理离婚手续并写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被告人曾活龙想提前受让离婚协议中约定的7万元煤矿股份,但其妻子坚持必须在办理离婚协议后才可以转让股份,两人遂发生争执。被告人曾活龙心生怨气,将家里的衣服点燃,后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曾活龙放火导致该栋房屋三处被点燃,烧毁财物价值17510.20元。另查明,该房屋属连排建筑,起火时隔壁均有人居住。被告人曾活龙归案后,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故意纵火的量刑标准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活龙因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与妻子发生争执,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曾活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曾活龙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