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海致14死2失踪
被告人林青标、林益军是浙岭渔运281号船的共同所有权人,林青标占55%的股份,负责日常营运;林益军占45%的股份,是船舶安全员,负责安全教育等,但不跟船出海。该船主要用于向海上捕捞船只供给货物以及将渔货装船返港,属于钢质渔业辅助用船。该船的船长为已经病帮的林银初。
2007年12月的月初,该船在未办理进出港手续并在主管机关责令严禁出海的情况下擅自出海。12月6日的凌晨,该船装着11名船员、9名搭船回家的渔民、3600多箱渔货和20多万元现金欲返回石塘镇。当日16时左右,这艘严重超载的船只在开到舟山海域时,由于海况变化及操作不当,致使船体沉入海中,14人死、2人失踪,船只及货物损失为1954051元。
经浙江省安监局、公安厅等单位组成的调查组鉴定,认定林青标作为实际管理者未履行法定职责,违规出海作业,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林银初对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是事故直接责任人;林益军是股东及安全员,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怎么构成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青标、林益军在海上运输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4人死亡、2人失踪,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余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作出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青标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林益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