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将氯化钡当食用盐买卖
康伟钻头厂负责人被告人彭某因公司生产需要,购进两包总计200斤的工业盐及一包100斤的氯化钡,由于厂设备转卖并搬迁,还有两包工业盐及半包氯化钡未用完。康伟钻头厂门卫被告夏某发现后误认为全部是工业盐。2008年2月1日,被告人夏某将“工业盐”折价110元卖给程某。程某来则将半袋氯化钡当作工业盐全部销售完毕,分别卖给彭某20余斤,叶某20余斤,彭某某5斤。后因工业盐呈粉末状,程某认为不好卖,将两袋整包的工业盐退回夏某。但其他人因食用被告人程某销售的所谓的“食用盐”炒的菜或腌制的食品,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
危险物品肇事罪如何构成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对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明知工业用盐系危险物质严禁食用,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结果,仍将工业用盐当作食用盐非法买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了公共安全,两被告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误将氯化钡当作工业盐非法买卖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的后果,因此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告人彭某在保管、使用剧毒性化学品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致使危险化学品被他人卖出后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伤亡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