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摩托车致人重伤
2008年3月22日晚19时许,在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驾驶摩托车行至220省道舞阳县孟寨镇孟寨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驶推自行车行走的村民杨某撞倒,并导致其重伤。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积极赔偿了被告人杨某的相关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
交通肇事后自首如何量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受害人谅解,且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2009年1月13日,舞阳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