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买枪支送人
2003年年末,某公司老板被告人曹某为买礼品送人能送出花样,于是从任某处以两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仿“六四”手枪一支和64式7。62MM口径手枪子弹20发,但因种种原因曹某未能将枪作为礼品送出。2008年10月,公安机关将曹某予以刑事拘留并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曹某无视国法,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枪支后认罪可否从轻处罚
北京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曹某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以曹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