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劫强奸被抓归案
2010年9月22日凌晨0时左右,徐某某在位于朝阳区的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南门外西侧附近,采用掐脖子、殴打等手段,欲劫取32岁的被害人曾某某财物,因曾某某未带现金而未能得逞,徐某某对曾某某进行了猥亵。2010年9月29日凌晨0时许,徐某某在朝阳区珠江绿洲过街天桥上,抢得25岁的被害人李某现金400余元,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由于李某的劝说,徐某某自动放弃强奸李某。2010年10月12日1时许,徐某某在朝阳区双桥城铁站南侧附近,抢得22岁的被害人田某现金120元,后强行与田某发生性关系。
徐某某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公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数罪并罚如何定罪量刑
法院认为,徐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使用暴力手段多次抢劫公民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徐某某为满足淫欲,竟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另徐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均应惩处。鉴于徐某某归案后坦白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余罪,其所实施的抢劫犯罪中部分犯罪系未遂,其所实施强奸李某的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其所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以自首论,且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