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团伙合谋骗取钱财被抓归案
2010年9月17日18时许,迟某某、姜某、刘某合谋,以其中一人与被害人南某网上聊天,谎称网上购物需要EMS购物担保,通过发送木马程序获取被害人网上银行的账户和密码,后采用将被害人账户购买黄金的方式虚构被害人账户的钱被系统吞掉的事实,编造需要被害人进行转账才可以将钱返还的理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将其账户上的23800元转账到由迟某某办理的工商银行账户上,后由姜某等人将钱取出。迟某某、姜某、刘某后被查获归案。在法院审理期间,刘某亲属退缴10000元,姜某亲属退缴8000元,迟某某亲属退缴5800元。
刘某、迟某某、姜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法院认为,刘某、迟某某、姜某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刘某、迟某某、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亲属退缴了违法所得,迟某某归案后揭发了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故法院对三人所犯罪行分别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迟某某、姜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7个月,并分别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