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钱遭拒后抢夺老板被抓
2007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以女儿学驾驶没钱为由向老板尹某借钱遭拒,为此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当晚,被告人王某向尹某道歉并再次借钱遭拒,遂趁尹某不备将其挎包抢走,并拿着包内的现金36000余元潜逃。2010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王某公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抢夺罪如何认定
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向被害人借钱未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拖拽方式公然夺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因借钱未果对被害人不满而上前拖抢其挎包,虽拖包时致被害人倒地,但拖抢时间持续较短且并未使用其他暴力方式造成被害人伤害等后果,宜以抢夺罪定性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江北区法院一审以抢夺罪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