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村霸敲诈建房户钱财,共同犯罪中主犯如何量刑
被告人谭某某1纠集被告人谭某某2等四人,采用威胁胁迫等方式,向修建房屋的居民强行索取“通道费”,并采取堆放石头、放置障碍等方式阻碍施工,让建房户交钱。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某1、谭某某2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谭某某1数额巨大,被告人谭某某2等人数额较大,其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1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谭某某2等人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2011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谭某某1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五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