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开展认购活动实施诈骗
2009年12月,周某与武某某(另案处理)聘请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江津推销产品。2009年12月26日,周某、叶某某等四人在江津区长风厂厂区内散发“邀请函”,广泛邀请群众参加在长风招待所租用场地组织的产品推销会。周某等向群众承诺凡当日认购其推销的产品者获得优惠卡片,次日凭卡片予以全额退款并赠送所认购的产品,同时开展赠送礼品活动。叶某某负责收取货款。2009年12月27日,叶某某知晓被告人周某等人通过向群众退货款并赠送产品的方式“忽悠”群众后,继续为被告人周某等人收取货款。一直到当月31日,被告人周某等人均依照宣传内容向群众兑现承诺,由此吸引大量群众参与认购产品活动。2010年1月1日,当地群众认购单价为410元的高效节能锅120个,价值为49200元;认购单价为110元的磁疗项链110条,价值12100元,涉案总价值为61300元。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周某等人携款逃离江津。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61300元。公安机关根据报案登记及被害人手中持有的卡片,向各被害人返还损失58440元,收回赃物高效节能锅26个、磁疗项链8根。
周某、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诈骗罪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叶某某伙同他人,以认购商品后退款并赠送所认购商品及配发礼品的方式,骗取群众的信任,引诱大量群众参加认购活动,以达到其最终携款而逃、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叶某某犯诈骗罪,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