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裸照视频敲诈前女友
康某曾于200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在网络游戏时认识了广西某大学女大学生李某,二人开始恋爱,并发生了性关系。在李某的同意下,康某在李某学校旁边的宾馆内为其拍摄了13张裸照和一段性爱视频,均保存在他的手机内存卡里。后康某对李某经常和朋友一起出去喝酒唱歌很是不满,两人关系破裂,李某提出分手。2010年10月,康某给李某发短信,索要10万元换取裸照和视频,要求李某在2011年3月份前给他2万元人民币,出国留学前给他4万元人民币,出国后两年内再给他4万元人民币。李某担心他把照片传到网上,或寄给自己的父母和学校,毁坏她的名誉,于是在2011年2月10日在北京昌平的一家农业银行给他汇了3000元。康某不满李某汇钱的态度和速度,在3月14日向李某发了一张李某裸照的截图。李某又给他汇了2000元人民币。后不堪其扰的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康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敲诈勒索罪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康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部分未得逞,系部分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并考虑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6月13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康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