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四次入同一香烟店偷窃被抓获
2010年10月31日,金某使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撬开北京市朝阳区某个体香烟店,进入该店内,盗窃夏普牌移动电话1部、利群牌等香烟4条(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71元)及现金人民币600元。此后,金某又以相同方式盗窃该烟店三起,最终被当场抓获。金某涉案金额共计4127.1元。
金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法院认为,金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金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故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朝阳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