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狱友出狱后相约盗窃再次被抓
韩某、周某、高某三人曾在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哈市法院判刑,同押一个监狱。2010年7月先后被释放后,三人于2010年9月7日,不约而同地来到大庆市找工作。三人重逢后便聚在一起,三人竟起意轮流盗窃,轮流请客。
2010年9月14日,三人在大庆市火车站附近某快餐店,高某掩护望风,韩某动手盗窃姜某的黄色皮挎包一个,内有LG-D58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苹果牌MP3一个(价值人民币300元),女士钱夹一个,现金51元。盗窃被害人王某男士挎包一个,钱包一个,现金120元。赃物手机被韩某变卖,所得赃款及盗窃所得现金被三人在饭店挥霍,赃物MP3、钱夹、挎包等物品被丢弃。后三人在某火锅店内,高某望风、韩某吸引受害人注意力,周某动手盗窃被害人赵某黑色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0元,长虹牌L15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三星牌移动硬盘一个(价值人民币150元),三个清华紫光U盘(共价值人民币120元)及赵身份证、银行卡、红色钱夹等物品。赃物手机被周某变卖,所得赃款及盗窃所得现金被三人在饭店挥霍,赃物拎包、移动硬盘、U盘等物品被高某等人丢弃。2010年9月15日,三人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座尚品楼下肯德基餐厅内,由韩某、周某望风,高某动手盗窃被害人贾某的黑色阿迪达斯挎包一个(价值240元),内有蓝色的诺基亚N81型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棕色钱包及现金200元、身份证等物品。赃款被三人下饭店挥霍,赃物手机、挎包等被遗失。
韩某、周某、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至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累犯是否应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周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重新犯罪的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周某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高某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