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夺他人脖子上黄金项链被抓
2010年11月4日中午时分,被告人周某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一饭店吃饭时,对在其旁边吃饭的被害人关某脖子上戴的黄金项链(价值5000多元)等首饰心生贪念,随后,周某趁关某吃完饭欲坐李某驾驶的车离开,摇下副驾驶座旁的车窗之际,迅速过去抢夺关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后逃跑,后被群众抓住。
抢夺罪如何定罪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周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6月15日,法院一审以犯抢夺罪判处周某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