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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两男子开公司出售假证书被抓,数罪并罚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5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北京两男子开公司出售假证书被抓

2010年3月,被告人刘某见网上有代办学历证的信息后,便产生了自己帮被人办证牟利的想法。2010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饶某伙同被告人刘某购买了某培训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对外招聘业务员并对外宣称可以为他人办理各种真实有效的证书,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两名被告人先后以为谢某等3人办理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为名,骗取了广东某公司2.7万余元。案发后,该款项退还给了被害公司。2010年9月9日,被告人饶某在其租赁的办公地点被抓获,同时警方还起获了多份虚假证书。2010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被警方抓获。

数罪并罚如何量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饶某、刘某虚构其能办理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的事实,且通过技术手段使被害单位能够在网站中查询到其购买的证件编号,致被害单位因此产生了误判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且此后被害单位在发现证件真伪上存在问题后,也立即与二被告人联系了退款事宜,并非是知假而买假,因此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对于饶某、刘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及饶某伪造居民身份证的事实,因其二人提供了伪造的内容,且与实际伪造人之间存有共同的犯意,因而二人构成了伪造的共犯;虽然饶某、刘某为实施诈骗行为而通过网络伙同他人共同伪造了涉案证件,饶某还为了逃避打击、对抗侦查伪造了居民身份证用以开设账户、收取赃款,其二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与后续骗取某公司的诈骗行为确实存在牵连关系,但由于本案其他涉案的被害人未能查实,没有相应的证据指控其余的诈骗事实,故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与其余尚未提起公诉的诈骗事实并无牵连关系,因而对其二人应数罪并罚,而不应单纯以牵连犯处理。考虑到饶某、刘某二人均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且涉案赃款已积极退赃,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二人依法从轻处罚。

2011年6月20日,海淀区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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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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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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