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非法提供证券咨询骗钱财
2008年9月开始,被告人伍某伙同李某(另处)以李某及伍某母亲的名义注册成立了重庆腾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不具备从事证券咨询的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伍某、李某等人多次以提供证券咨询为由骗取股民钱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该团伙10名被告人受审。
审理中,伍某等四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部分或全部诈骗金额提出了异议。
诈骗罪怎么判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犯罪集团从事诈骗活动,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害人被骗财产中有部分在案发前已获退还,依法以其实际未归还金额认定,并对相关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对应调整。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某系主犯。被告人胡某等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另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审理中,各被告人均能认罪。针对部分被告人、辩护人所提出的就同一被害人先后被骗金额是否应承担责任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针对同一被害人先后实施的诈骗行为,各自之间在犯意上是相互联络的;由业务员最初接触被害人,到将被害人交给其他人升级或推荐给所谓的股票分析师等,由后者继续实施诈骗,其行为对后续实施诈骗的人员起帮助作用,是该类诈骗犯罪行为模式的必经环节;后续人员所实施的诈骗行为也是建立在业务员的前期行为之上的;各被告人介入的时间虽有早晚,但各自都明知彼此与被害人接触的目的是为实施诈骗。因此,各被告人针对同一被害人先后实施的诈骗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依法均应对被害人被骗的总的金额按照其介入时间的早晚、各自作用的大小等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2011年6月13日,江北区法院一审判被告人伍某等10人犯诈骗罪,判处伍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