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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非法提供证券咨询骗钱财,诈骗罪怎么判刑

此文章帮助了30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伙同他人非法提供证券咨询骗钱财

2008年9月开始,被告人伍某伙同李某(另处)以李某及伍某母亲的名义注册成立了重庆腾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不具备从事证券咨询的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伍某、李某等人多次以提供证券咨询为由骗取股民钱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该团伙10名被告人受审。

审理中,伍某等四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部分或全部诈骗金额提出了异议。

诈骗罪怎么判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犯罪集团从事诈骗活动,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害人被骗财产中有部分在案发前已获退还,依法以其实际未归还金额认定,并对相关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对应调整。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某系主犯。被告人胡某等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另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审理中,各被告人均能认罪。针对部分被告人、辩护人所提出的就同一被害人先后被骗金额是否应承担责任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针对同一被害人先后实施的诈骗行为,各自之间在犯意上是相互联络的;由业务员最初接触被害人,到将被害人交给其他人升级或推荐给所谓的股票分析师等,由后者继续实施诈骗,其行为对后续实施诈骗的人员起帮助作用,是该类诈骗犯罪行为模式的必经环节;后续人员所实施的诈骗行为也是建立在业务员的前期行为之上的;各被告人介入的时间虽有早晚,但各自都明知彼此与被害人接触的目的是为实施诈骗。因此,各被告人针对同一被害人先后实施的诈骗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依法均应对被害人被骗的总的金额按照其介入时间的早晚、各自作用的大小等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2011年6月13日,江北区法院一审判被告人伍某等10人犯诈骗罪,判处伍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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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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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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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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