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盗窃暴力相威胁
被告人高某于2010年11月4日下午,翻墙进入被害人卢某在北京延庆县某村的家中实施盗窃,高某在窃得数码相机、香烟等物品(价值共计3100余元)准备离开时,恰巧被卢某撞见,被发现后,高某持随身携带的钢珠枪暴力威胁被害人,随后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
转化型抢劫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潜入他人家中盗窃,数额较大,因被发现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均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高某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使用钢珠枪对被害人卢某以暴力相威胁,依法应予认定“入户抢劫”被告人高某曾因两次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本应认定为累犯,但因其两次犯抢劫罪时均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不构成累犯,但属前科,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抢劫、盗窃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犯抢劫罪、盗窃罪,对被告人高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