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谋私利伙同他人实施盗窃
2009年9月至2010年10月间,为谋取私利,35岁的被告人张某先后8次伙同他人,在石场、砖厂、田边等多地实施盗窃,共窃得2台发电机和6台变压器铜线。成功实施盗窃后,作案人员便将赃物低价卖给他人,赃款被其分得后挥霍。经鉴定,涉案赃物共价值89810元。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张某在伙同他人实施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2011年6月23日,靖西县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力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