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伙同媒人与男子相亲骗婚
被告人张某(女)化名高某某,经被告人马某介绍,在2010年1月底至2月初,与被害人王某相亲。随后,张某假装同意与王某结婚,并雇佣他人冒称自己的父亲,在王某家人去其家中两方父母见面时,以索要彩礼、订婚等理由向王某一方索要财物,共骗得钱款15401元和一条价值3000元的黄金手链。马某明知张某的企图,仍从中帮忙,并分得5千元赃款。
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辩护人认为,本案提起犯意的人是马某,应认定彩礼是由马某收取的。并认为张某是初犯,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认为,马某不是犯意提起者,应认定马某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因其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始终以化名“高某某”出现,在王某及其家人要到张某家见其父母时,张某又谋划了租用他人房屋冒充自己家、雇佣他人冒充自己的父亲。此时张某已经产生了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被告人马某在明知张某欲进行诈骗的情况下,联络被害人及介绍人,商谈彩礼事宜,并为张某诈骗得逞积极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积极配合共同达到了诈骗钱财的目的,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故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张某系犯意的提起者及谋划者,在量刑时应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在犯罪的关键环节订婚及给付彩礼等事宜上积极提供帮助,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对其不宜适用缓刑。但鉴于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期间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犯罪后张某的亲属积极退赔了张某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3500元,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据此,延庆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