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湘铭“涉黑”团伙案落幕
被告人李湘铭,从2008年开始,纠集了一批社会闲杂人员,在湘潭市内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了一个由其作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殷亮直接控制的,以在湘潭市岳塘区一带危害一方的“三湘帮”头目王海全、罗学军为骨干,多名成员组成的犯罪组织,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经济、治安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涉黑团伙犯罪如何判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湘铭纠集被告人殷亮等人,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逞强争霸,危害一方,欺辱、伤害群众,在湘潭市一定区域形成非法势力及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该地区的社会经济、治安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其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殷亮等人积极参与李湘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纠集或指挥他人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均系骨干成员,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柳胤高等人参加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实施了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均已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湘铭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
2011年7月8日上午,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引起轰动的李湘铭“涉黑”团伙案。法院以被告人李湘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运输枪支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决李湘铭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52万元。对涉案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127.7万元,对涉案的被告单位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判处李湘铭等7名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