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泄愤将车推进池塘
江西省赣州市某镇城市建设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队员在2010年10月2日下午,拆除该镇和村民刘某1家违章建筑时,遇到村民阻挠,当晚20时20分左右,执法人员将车留在现场后离开。为泄愤,村民刘某2伙同他人在当晚21时左右,将执法人员停放在现场的一辆轿车和17辆摩托车推入池塘中,造成车辆损坏,损失价值35365元。
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处罚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2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某2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刘某2伙同他人毁坏财物数额巨大,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该意见法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2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7月7日,法院宣判此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2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