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因盗窃罪被判刑
2007年1月22日凌晨时分,被告人何某、李某1、李某2、孙某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某酒吧娱乐时与廖某等人发生冲突,遂对廖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何某持弹簧刀连捅廖某数刀,李某1、孙某则持空啤酒瓶砸击廖某,李某2用脚踢打,导致廖某当场昏厥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2月至9月,被告人何某、李某1、李某2、孙某还结伙在梧州市入室抢劫20起,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8年5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李某1、李某2、孙某有期徒刑8至13年不等,并各处罚金。
宣判后发现漏罪应如何处理
案件审理并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何某、李某1、李某2、孙某仍有其他罪行,即2007年1月的故意伤人罪,遂决定对正服刑监狱的四名罪犯实行再审。
梧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李某1、李某2、孙某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何某直接致被害人死亡,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1、李某2、孙某均系从犯,依法对李某1、孙某从轻处罚,对李某2减轻处罚。李某1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何某、李某1、孙某认罪态度较好,何某曾通过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有具体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何某、李某1、李某2、孙某均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3日被判决,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2010年6月25日,梧州市中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20万元;判处李某1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处罚金22万元;判处李某2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7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