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厂火灾致8人遇难,重大安全事故罪如何量刑
2004年年底,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被告人喻某租用房屋擅自开办童装加工厂,且童装生产与工人生活、仓储等均在一栋楼房内。2006年10月21日凌晨3时许,该服装厂发生火灾,24人被消防队员营救出火场,另外有8人遇难,3人重伤,3人轻伤。事后经过调查,火灾是由于场内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因电瓶总成电源线接头在带电状态下接触电阻过大发热,引燃电动车可燃构件和周围可燃物而引发的。据悉,该工厂虽安装了部分消防设施但并不完善,也没有派专人负责值班和检查防火开关,更没有进行过相关的消防培训。事发时,喻某逃生后没有离开火灾现场,并与公安人员到场后主动接受调查,协助公安机关弄清火灾现场情况。
检察机关遂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将被告人喻某公诉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07年3月12日,吴兴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