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组织卖淫且强奸他人被抓
被告人马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0年4月10日被释放。2010年4-5月份,被告人马某指使被告人汤某等人找女孩卖淫,并承诺给好处费。6月底,被告人汤某伙同白某(另案处理)殴打未成年女曾某某并强迫其卖淫,随后又将曾某某带至某洗浴中心交给马某,马某在该中心开房间组织曾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2010年6月28日晚,汤某又将刘某交给马某,马某将刘某强行奸淫。
数罪并罚如何量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通过招募、容留、介绍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又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强奸罪。被告人汤某强迫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依法均应当受到处罚。被告人马某一人犯数罪,且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汤某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011年3月30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原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缓刑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汤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