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未成年人还将其奸淫
被告人女青年张某为了获取钱财,于2009年7月利用其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某镇租赁的二楼住房,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以此来获利。张某同时还通过哄骗、利诱等手段欺骗12岁左右的学生王某等人在其处从事卖淫。被告人嫖客张某1、褚某等人明知王某等人是未成年人,仍在张某处多次对这些幼女进行了嫖娼。张某1和张某的男友张某2还多次向他人介绍卖淫。
嫖宿幼女的刑事责任
2010年4月22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被告人张某组织他人在其租住房内卖淫,引诱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分别判处刑期6年,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张某1嫖宿未满14岁的幼女,为他人居间介绍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嫖宿幼女罪、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以嫖宿幼女罪、介绍卖淫罪被判处3年至5年6个月的刑期,并处以3000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