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长途汽车运输毒品
2009年10月10日,河南省鹿邑县的田某,乘坐从广州省东莞市返回河南杞县的长途汽车,携带了559克“麻古粉”和制毒工具。第二天,在杞县南环路被杞县公安机关查获。经过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田某携带的“麻古粉”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田某辩称自己事先不知道其朋友托自己带送的物品为毒品。
构成累犯该怎么处罚
河南省杞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辩称自己事先不知道其朋友托自己带送的物品为毒品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3月16日,河南省杞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