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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生口角斗殴致人伤残,未成年人自首能否轻判

此文章帮助了21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因发生口角斗殴致人伤残

2010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女)用好友葛某的QQ号上网时发现被告人张某的QQ号,出于好奇的她遂要求进入张某的QQ空间,不料遭到张某拒绝。随后,二人发生争吵,并约定争个胜负。2010年1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某召集王某、陈某等10人与被告人李某召集的高某、桂某、时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及夏某、黄某等7人持竹竿、木棍等工具斗殴。混乱中,张某、王某等4人轻微伤,高某被王某打成重伤。经鉴定,高某为九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等3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未成年人自首能否轻判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李某召集多人斗殴,被告人陈某等12人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述15名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李某、陈某等7人案发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等3人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010年7月28日,固始县法院一审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等8人有期徒刑3年至2年不等的,被告人陈某等6人有期徒刑2年至1年不等,缓刑2年至1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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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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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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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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