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
2009年3月至12月,刘某在无组织旅游和旅行领队资质的情况下,伙同北京某旅游公司经理徐某采取伪造职工作证明、收入情况等虚假申请签证材料的情况下,骗取出国签证,以旅游名义为他人办理出国,以达到滞留国外打工的目的。刘某借此收取每名出国人员五万或六万元费用牟利。刘某共组织20人出国,其中9人成功进入韩国并滞留,其余11人被韩国边检拒绝入境。期间,刘某等人采用电脑技术将被拒绝入境的4人护照上的拒关章抹掉。刘某的儿子曾多次充当旅游的“领队”,并负责为“旅游人员”包装形象。
刘某及其儿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伪造、编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公诉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主犯会加重处罚吗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及其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侵犯了国家对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且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已构成了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