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疯狂盗窃老外财物
2010年6月5日凌晨1时许,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阿某1、阿某2、阿某3经预谋后翻墙进入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居民楼,盗得两名外国人笔记本电脑两台、相机一部、加拿大硬币、金属制项链及耳坠等价值共计人民币3436.65元的物品。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被告人阿某4、伍某各收购三人盗窃所得的笔记本电脑2台,价值共计人民币3032.4元。案发后,被告人伍某将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委托被告人阿某4以藏匿,后阿某4将两台被盗笔记本电脑藏匿时丢失。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被告人阿某1、阿某2、阿某3、阿某4及伍某公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人阿某1、阿某2、阿某3、阿某4、伍某对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通过家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56.65元。
团伙盗窃怎么处罚
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某1、阿某2、阿某3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阿某4、伍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窝藏、转移,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上述五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因此,通州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阿某2、阿某3、阿某1有期徒刑10个月、8个月和6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阿某4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