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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境买卖毒品,有重大立功情节会轻判吗

此文章帮助了23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偷越国境买卖毒品

2009年10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韦某1、张某1、杨某1、李某1等人密谋购买毒品贩卖,后韦某1等人经郭某介绍偷越进入缅甸结实毒贩岩某1,并从岩某1处购买了50千克左右的毒品。11月中旬,韦某1等人先后将毒资420万元汇给岩某1。后几人分工合作,由杨某1越境商定交接毒品事宜,韦某1等人去云南接运毒品,为方便运毒杨某1和李某2还购买了两辆轿车。2009年11月29日,被告人岩某2、谢某、李某2、岩某3、李某3等人携毒由缅甸进入云南,在前往昆明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该批毒品净重48820克,海洛因含量高达68%。2010年1月8日,涉案人员夏侯被批准逮捕。

归案后,被告人韦某1主动检举他人故意杀人犯罪查证属实,岩某2及谢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某1,均构成重大立功。

有重大立功情节会轻判吗

2010年12月1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1、杨某1、杨某2、郭某死刑;判处被告人韦某1、张某2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被告人李某1、岩某2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李某2、岩某3、李某3有期徒刑15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某4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2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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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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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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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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