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手机色情网站牟利
2006年10月,盛某某注册成立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5月开始雇佣程某、解某1、解某2、万某、杨某某等人负责管理收集色情网站,以增加电子商务信息、广告的点击率等收取广告商支付的费用牟利。截止2009年5月,程某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53366件、淫秽小说3368篇;解某1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41287件、淫秽小说1413篇;解某2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15528件、淫秽小说2287篇;万某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53224件、淫秽小说298篇;杨某某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40002件、淫秽小说97篇;刘某提供的41篇淫秽小说,在杨某某负责管理的网站上点击数总计为114814次,其中从刘某处获得41篇淫秽小说。
盛某某、程某、解某1、解某2、万某、杨某某、刘某等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公诉。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怎么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作为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牟利为目的,雇佣被告人程某、解某1、解某2、万某、杨某某、刘某,利用互联网开设手机色情网站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盛某某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各人均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且盛某某、程某、解某1、解某2、万某、杨某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刘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其中,盛某某在负责经营管理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先后雇佣程某、解某1等六人利用互联网开设手机色情网站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违法所得按7∶3的比例分成,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六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可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解某1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解某2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万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