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拆迁致人伤亡
2010年10月30日,被告人武某1召集李某、乔某等人,预谋对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孟某、武某2的房屋强行拆除,并指示如果遇到反抗,可以打对方的胳膊、腿。会后,李某安排高某、张某等人,如果遇到反抗,可以打对方的胳膊、腿,李某还在院中持镐把猛击孟某腿部,致其右腿胫骨骨折;张某持砖头砸孟某,高某持镐把猛击武某2左手致轻伤,后又持镐把朝孟某头部猛击两下致其死亡,案发后其他同伙均对武某1等人包庇。其中武某2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包庇他犯罪事实应怎么处罚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武某1、李某、张某、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均系主犯。被告人武某1召集被告人高某、李某等人将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孟某、武某2的房屋非法强行拆除,造成经济损失1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他人还构成包庇罪。
2011年1月31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死刑;被告人武某1死刑,缓期两年执刑;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包庇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三个月、缓刑等徒刑。判决被告人武某1、高某等6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2医药费、鉴定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31941.92元;被告人武某1、高某等7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2房屋损失费用3672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