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判决携款外逃
2005年,北京市顺泰陆业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邯郸市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北京丰源久久建材有限公司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后顺泰陆业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债务,亚盛公司将顺泰陆业公司和丰源久公司诉至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要求顺泰陆业公司清偿到期债务,并要求丰源久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法院判决丰源久公司对到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裁定冻结、划拨顺泰陆业公司、丰源久公司银行存款118.303万元整,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仍有89万元没有支付。2006年7月17日,法院依法扣押丰源久公司所有的、存放在房山区长阳镇的沙石料共计5万吨。后该存放沙石料的土地被依法征用,丰源久公司获得了250万元的补偿。丰源久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于2009年3月24日收到该款,高某便将该款全部汇入妻子账户,携款外逃。
高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拒不履行判决怎么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动作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下,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给执行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高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