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盗窃甲鱼牟利
2009年6月20日,被告人姜某1与姜某2、段某某、杨某某和李某某(均已判刑)驾车从东莞出发至黎川,窜至黎川县栗塘村梅岭组附近的高速公路路段,由李某某驾车接应,姜某1等四人携带编织袋翻越高速公路护栏,秘密窃取被害人余某某甲鱼四编织袋,销赃至南昌并各分得赃款约2000余元。2009年6月23日晚,一行五人采取同样手段再次窃取被害人余某某甲鱼四编织袋,在搬运到高速公路过程中被发现,五人弃甲鱼逃走。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两次被盗甲鱼约480斤,价值人民币25440余元。之后,姜某2、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四人先后被抓获。2011年4月7日,被告人姜某1主动到黎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5440元。
盗窃罪自首如何量刑
姜某1因涉嫌盗窃罪被被公诉至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流窜作案,采取拨开竹栏杆、下塘抓甲鱼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脏,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5月30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1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