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流窜抢劫杀人并抛尸
33岁的宋某与31岁的闫某曾因抢劫、故意伤人等行为判过刑。后来,两人于2005年2月至2007年9月期间,流窜至北京丰台、朝阳等地区,采用诱骗、暴力威胁等方式对八名女青年实施抢劫,共劫得1.9万元钱款,以及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财物。两人作案后,残忍的将八名被害人杀害并抛尸。另外,被告人宋某还在2004年10月19日,指使他人砸坏海淀区一歌厅内财物。还于2006年11月的一天,杀害一名被害人并抛尸。
数罪并罚如何定罪量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闫某单独或预谋并共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致九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两人还预谋并抢劫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其中一起系入户抢劫,其行为又均已构成抢劫罪,亦应依法惩处。宋某为泄私愤,雇佣多人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二人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闫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1年5月27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被告人宋某、闫某,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