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制作雷管发生爆炸
2007年3月份,被告人芦晓红租房同许保成姘居,许保成为牟利生产、试验雷管、炸药,芦晓红以其租赁房屋为其提供场所。2007年12月16日,许保成、芦晓红等人将制造雷管炸药的原料及作案工具运到袁伟彦的翻砂厂中,许保成先后召集赵丹等四人制造雷管和炸药。2007年12月21日晚,赵丹在河南省许昌县自己家中制造雷管时发生爆炸,赵丹被炸成重伤。
2008年6月,被告人芦晓红与许保成到南阳租房制造雷管。2009年3月6日,许保成在幸福小区12号楼出租屋内制造雷管时发生爆炸,许保成和芦晓红的朋友崔某被当场炸死,并造成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23户居民财产损失159438元,幸福小区12号楼成为危房,价值20余万元。幸福小区爆炸案发生后,2009年3月7日1时,被告人芦晓红到南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非法制造爆炸物自首怎么量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芦晓红帮助他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芦晓红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且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2009年11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芦晓红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