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放爆竹索要赌债
2009年5月26日晚,40岁的慈溪市一企业老板刘某某为了向岑某索要赌债,指使李某某买来两串鞭炮驾车带着“家明”、“小赵”(均在逃)深夜跑到岑某家(同样也是岑某企业的生产作坊))门口,点燃鞭炮后驾车逃离。5月27日夜,见岑某没反应的刘某某指使“家明”跑到岑某厂区拆除装在围墙边的监控器。5月30日下午,刘某某又将买来的两盒礼花炮仗放到李某某轿车后备箱内,李某某、“家明”、“小赵”三人凌晨时分又驾车到岑某家,点燃了6枚礼花弹丢到岑某家围墙内后逃离。礼花弹引燃了岑某家堆放在墙角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半个小时后才将火扑灭,但很多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已被烧坏。6月1日晚,刘某某、李某某、“家明”三人再次到岑某家燃放爆竹被岑某报警并跟踪。随后,警方将刘某某和李某某抓获。
放火罪该应该如何量刑
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某、李某某明知点燃的烟花弹扔进厂房可能造成火灾,仍放任火灾结果发生,对岑某家人及作坊工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岑某的财产权益造成严重威胁,并实际上发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遂以放火罪将两人公诉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9年11月26日,慈溪市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刘某某辩解,自己没有想放火,只是想吓唬岑某,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恳请法院从轻判决。慈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放火罪名成立,鉴于刘某某实际造成的损害不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判决。
因此,慈溪市法院遂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