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替老板顶替交通肇事罪
2008年12月13日晚,嘉兴某服装公司老板被告人郭某在嘉兴南湖区驾车发生事故,致使打工的母子死亡,被告人郭某逃逸。为躲避法律的制裁,被告人郭某让公司司机被告人周某替自己顶罪。被告人周某投案后,其所在单位向受害家属赔偿62万元。南湖区检察院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对肇事事实的描述模糊,与证人证词和通话记录等证据不吻合,经调查发现,案发当天被告人周某在上海出差,不在案发现场。真正的被告人郭某后投案自首。
替人顶罪会判刑吗
浙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违规驾驶车辆造成2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明知郭某涉嫌犯罪仍向司法机关作虚假供述,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考虑到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且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
浙江嘉兴市南湖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