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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污引发污染,犯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67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非法排污引发污染

2009年4月,山东临沂亿鑫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中国国家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未办理工商、环保等手续的情况下,明知阿散酸产生的废水含有毒物质,却非法生产阿散酸。在生产过程中,该公司将产生的大量含砷有毒废水排放在一处蓄意隐藏的污水池(池底作防渗处理)存放。2009年7月20日、23日深夜,公司负责人于皓为了节省处理污水费用,趁当地降雨,附近一河流水量增加之际,指使生产厂长许长贤、员工于宗友,用水泵将含砷量超标2.7254万倍的生产废水排放到南涑河中,致使南涑河严重污染。2009年9月1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对造成临沂南涑河砷化物超标严重水污染事件的责任人于皓、许长贤、于宗友提起公诉。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于皓等人明知阿散酸产生的废水含有毒物质,仍然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河中,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其生产阿散酸未获得相应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也没有办理工商、环保等手续,属于非法经营。

犯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法院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亿鑫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于皓有期徒刑11年,以犯有非法经营罪判处于皓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罚金50万元人民币;许长贤、于宗友则分别被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同时,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3714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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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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