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造成环境污染
2009年4月,于皓非法开厂并生产、销售阿散酸68.65吨,销售金额190余万元。7月20日、23日深夜,于皓指使许长贤、于宗友,将含砷量超标27254倍的生产废水排放到南涑河中,造成严重污染,造成3714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于皓等三被告人辩称,对危害后果不明知。其辩护人也认为,于皓等人违法排放生产废水,是一种过失行为,其危害的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应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从犯怎么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皓,在未取得行政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生产经营阿散酸,且经营数额达19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明知生产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向河流中排放,其主观故意是放任,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在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中,于皓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长贤、于宗友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法院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亿鑫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于皓有期徒刑十一年,以犯有非法经营罪判处于皓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50万元。许长贤、于宗友则分别被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法院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国家3714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未明确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