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多年矛盾遭报复
被告人彭湖北与原告彭带娣系邻居,20年前,因为被告人彭湖北欠彭带娣1500元未还,彭带娣便住在被告人彭湖北家房子里。自2006年开始,被告人彭湖北多次要求彭带娣搬出去,双方为此发生矛盾。
2008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彭湖北点燃彭带娣屋子旁的液化气罐,使其屋内着火。被告人彭湖北因害怕火势殃及自己的房屋和烧死彭带娣,于是通过敲打床板的方式使彭带娣惊醒,且自己积极救火,未造成人员伤亡。大火烧毁房屋一间以及放置在该屋内的财产,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带娣、彭伍生财产损失10494.5元。
犯放火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湖北因与被害人彭带娣存在矛盾,本可寻求合理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但却采取故意放火的手段烧毁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湖北放火致使彭带娣、彭伍生财产损失10,4943.5元,也应依法予以赔偿。同时认为,被告人彭湖北在放火后能积极参与救火,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09年8月3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彭湖北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判令彭湖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带娣、彭伍生财产损失10,49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