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途中打瞌睡出车祸
2009年4月18日15时,被告人王晓东驾驶货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太湖镇张台路台创路口时,因打瞌睡闯红灯撞上另一辆货车。造成车内四人死亡,四人受伤。被告人王晓东被当场抓获。后经北京市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晓东负事故全部责任。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四名乘车人均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庭审上,王晓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王晓东认罪态度好,且被害方货车车厢内人货混装,以致造成如此严重后果,请求法院对王晓东酌情从轻处罚。
重大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晓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遇红灯亮时通过路口且超载、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四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虽然王晓东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考虑到辩护人所提出的情节确属客观事实,应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王晓东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王晓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