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持枪抢劫宝石店行凶
2008年6月1日晚8点,预谋已久的河南省唐河县郭滩镇4个农民持枪抢劫了安徽省界首市鑫鑫金宝商店。王汉玉(被捕后越狱死亡)、王清彬、王相国、曲庆有(以上均为被告)骑着专为作案购买的摩托车,带着事先准备好的蒙面罩、砍刀、仿“六四”手枪,抢了金店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金手镯、金鸡心等饰品总重量达2484.23克,以及诺基亚手机一部。所抢劫物品价值人民币677475元。
犯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抢劫后逃窜中,曲庆有和王相国向前来实施抓捕的界首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协警员于少甫各开一枪,后被鉴定为重伤,并持枪将巡警大队协警员韩少峰、范松松的警用摩托车抢走逃跑。后4名被告被追捕归案。此前王清彬等人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广东博罗县、湖北襄樊市、河南唐河县等地实施的12起抢劫案也同时告破,王春阳、何硕思等人(被告)因与这些抢劫案存在关联被警方抓捕归案。主犯王汉玉在羁押期间越狱时受伤死亡。上述被告人被诉至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汉玉因死亡终止审判。
2009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清彬、曲庆有、王相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王春阳死刑缓期执行,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何砚思有期徒刑6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国强、许清峰、张永祥、林国恩有期徒刑5至3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处罚金。曲庆有、王相国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少甫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