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照驾驶货车酿车祸
被告人张辉于2008年10月11日15时25分许,酒后无照驾驶自卸货车,在北京市顺义区某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蔡某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小型普通客车与在道路内的孙某身体相撞,造成孙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两人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张辉逃逸,后于当日21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上,肇事车辆归耿清瑞所有,其明知该自卸货车无牌照,处于停驶状态,还继续聘用被告人张辉驾驶该车。
指使违规行驶构成什么罪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死两伤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耿清瑞作为肇事的自卸货车所有人明知该车处于停驶状态,仍然指使被告人张辉驾驶该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的行为亦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亦应惩处。被告人张辉、耿清瑞对给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已调解并部分履行)。
法院判处被告人耿清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张辉有期徒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