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守交规撞人致死
2008年6月13日上午7点,上海市闵行区永南路上,彭某(被告人)驾驶轿车从由西向东时跨过道路中心黄线驶入左侧车道,与迎面而来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简某相撞,简某及其后座乘客撞倒在地,简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鉴定为体表损伤复合道路交通事故钝性物体所致严重复合伤。事发后,彭某报警并自首。交警支队认定,彭某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事故中有过错,无证据证明简某及乘客在事故中有过错,彭某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7月30日,彭某就民事赔偿问题与简某亲属及乘客达成和解,共赔偿62.29万元。彭某被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肇事后赔偿经济损失怎么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彭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2009年6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