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酿成连环惨案
2007年12月31日16时左右,吴凯(被告人)酒后驾车沿沈阳市长青街由南向北行驶,在与一辆公交车追尾后,又先后撞倒骑自行车的男子代某,推着人力自行车行走的孙某,骑车人的佟某及其儿子王某,以及骑车人张某。事故造成代某头部骨折,孙某失血性休克,右肾损伤,身体多处骨折,王某、张某当场死亡,佟某重伤被送往医院后次日死亡。经过血样检测,被告人酒精含量严重超标,属醉酒状态。通过对其所驾车辆的车速检测,其时速为82公里,超出出事路段限定的时速70公里。
酒驾造成严重后果应如何定罪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违章驾驶,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吴凯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