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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撞上电动车后逃逸,交通肇事后自首能否从宽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96人  作者:洛阳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客车撞上电动车后逃逸

2008年12月13日晚,在上海市银杏北区通道口处被告人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罗先生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程某逃逸。此起交通事故导致罗先生和后座张小姐受伤。后因张小姐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12月14日,程某于次日向警方自首。

交通事故结论报告认为,根据程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疏忽大意,又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罗先生驾驶无牌号电动自行车载人行驶于机动车道内。张小姐违章乘坐电动自行车后座等事实,认定三方在事故中均有过错。其中,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先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小姐承担事故中其自身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

交通肇事后自首能否从宽处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程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罚。

2009年4月23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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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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