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买炸药欲用于挖煤
2006年12月,在被告人周兆银的委托下,被告人黄祖万从刘本宏处购买了57公斤炸药,其中包括一件2号膨化硝铵炸药、一件2号岩石乳化炸药和3包零散炸药,另外也购置了217发电雷管。所购置的炸药和雷管被告人周兆银主要打算用于修公路和非法挖煤使用。在交易炸药的过程中,被告人黄祖万也偷偷留下了其中的9公斤炸药和10发电雷管,也打算用于自己非法挖煤。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所有的非法炸药缴获归案。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私自购买爆炸物构成什么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兆银、黄祖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爆炸物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周兆银、黄祖万非法买卖的爆炸物有一部分是为了修公路,用于生产生活所需,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周兆银、黄祖万均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