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爆炸物品
被告人李某系郴州市宜章县人。2007年9月中旬至10月间,李某以宜章县长策乡中坪塔下排洪隧道工程需用为由,冒用他人名义从宜章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购买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李某雇私自将工程所需炸药2520公斤及与炸药配套使用的雷管、导火索非法运输至汝城县小垣镇东芒村,并按照事前的约定销售给他人,收取了他人现金2万元。
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怎么处罚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法律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私自买卖爆炸物品,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确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李某以欺骗的手段购进爆炸物品,未经批准许可又私自贩卖,其行为应当以非法论处。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