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砍伤前妻
男子王某与妻子孙某婚后育有一子,后因矛盾不断,二人离婚,儿子归妻子孙某抚养。王某离婚后经常探望儿子,引起孙某不满,某日,孙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儿子竟拿刀与王某对抗,王某认为儿子的行为是前妻“教唆”造成的,从而心怀不满。2012年6月中旬某天夜里11时,王某约孙某在某饭店商量儿子的教育问题,双方在交谈中再次发生争执,然后演变成肢体冲突,情绪激动的王某持菜刀将孙某脖子划伤,颈部右侧横斜行7。5cm创口,左颈部横行2。5cm创口,构成轻伤。案发后,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前妻达成民事赔偿,赔偿损失1、6万元。
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矛盾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